2013年11月15日上午,南京大学历史学系李玉教授做客上财经济史学讲坛第九讲,在经济学院710会议室为财大师生做了题为“杠杆效应与制度结构——晚清‘官督商办’机制再研究”的讲座。
李玉教授首先对以往文献进行了回顾,他指出通过对制度主体的不断分解,可以将他们简化成明显对立的两端。官督商办的政治属性研究较多,经济属性研究较少,存在着官与商的控制杠杆、督与办的管理杠杆。 随后,李教授重点围绕杠杆效应展开论述,他认为正是官督商办的构成主体地位,使得由官、商之间的实力消长变化所造成的杠杆效应导致了制度困境。官督商办制度在中国近代不是静态现象,而是一个动态建构的过程。中法战争前,官督重于商办;中法战争后,商办重于官督;《公司律》颁布后,商办略重于官督。官督有两大命意:一是扶持、扶助、保护,包括:资金支持、业务特权、税负减免、官方资源对企业经营的积极作用等;二是督理、督查、督律,包括经营的最后决定权、官方对企业账目和业务的稽查权、官方稽查的积极影响、人事任免权、攫取企业利润等。官督商办存在调适过程,最初企业自由权较大,以总办负责制为主,商办经营不善受到官方重视后,由总办管理制改成督办负责制。然而,官督作用的加强导致企业腐败问题加重,股商权利也受到了侵害,挫伤了商人的积极性。
在谈及官督商办的社会评价问题时,李玉教授指出这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政府与社会优势互补。官督商办的立意在于联络商情,改善官商关系,即官督商办成为了官员在洋务企业中分洋商之利的手段。其后,官方进一步探索如何做好官督,逐步加大对完全商办机制的重视与扶持。《公司律》颁布以后虽然消除了官督商办的法理依据,但官督商办实际上仍然存在。官督商办从根本上看存在着制度困境,即由于官商的视角不同而导致的杠杆效应。由于官的指代对象不明以及特许经营制度导致的特权,造成官督商办这种合成制度并不稳定,所以才出现了从起初的无法可依到后期的有法无力的情况 。 讲座结束后,在场师生意犹未尽,纷纷主动与李玉教授进行交流,李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给予耐心细致的回答,现场气氛非常热烈。通过此次讲座,同学们在李玉教授的讲解中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开拓了中国经济史的研究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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