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毕业生人事档案转递办法(2014年)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6-06浏览次数: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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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递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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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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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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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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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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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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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并有档案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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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转递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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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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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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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但没有档案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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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递至单位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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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就业协议书、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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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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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集体户口也没有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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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递至生源地所在的就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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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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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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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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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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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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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递至上海市各人才服务中心或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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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就业协议书、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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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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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且愿意保管其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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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递至用人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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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就业协议书、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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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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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的、灵活就业的非上海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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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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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实习见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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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的就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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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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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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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源的毕业生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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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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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落实就业单位的上海生源毕业生,用人单位有档案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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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转递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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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通知书、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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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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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落实就业单位的上海生源毕业生,用人单位没有档案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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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递至用人单位所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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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户口、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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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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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的上海生源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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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直接转递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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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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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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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外地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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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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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落实外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单位有档案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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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转递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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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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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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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落实外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单位没有档案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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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递至当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单位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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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就业协议书、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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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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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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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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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源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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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区、县职介所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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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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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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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生源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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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的就业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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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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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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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升学毕业生的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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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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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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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转递到录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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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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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就业通知书》即《报到证》白联。上海各区、县职介所又名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2.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地址: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3. 对于其它情况的毕业生档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转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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