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关于课程补考的管理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07浏览次数:482

    为了强化课程考试管理,提高基础课程教学效果,经济学院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海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对补考管理做如下实施细则:
    1、本细则适用课程范围:
    (1)经济学院为本院学生开设的本科第一学期至第五学期课程;
    (2)经济学院为本院学生开设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期课程
    (3)经济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所有课程
    2、补考机会:上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给予一次在规定时间内的补考机会。
    3、补考时间与考核方式:课程不及格补考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内参加同一课程的各项考核,包括该课程的平时作业、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期末总评成绩不合格者按未通过补考处理,学院不再单独在学期初安排补考。
    比如:2009-2010第一学期《数学分析I》考核不及格,那么,学生就需要与2010级学生一起参加2010-2011《数学分析I》的各项课程考核;
    如果在一学年内没有参加补考,那么视为放弃补考机会,该课程按照不及格处理。
    4、如果有多个老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其中一个班的考核。
    5、补考程序:在开课学期的开学初第一周向经济学院教学办提出补考申请,学生凭补考单到任课老师那里备案参加课程考核;期末时由任课老师给出考核成绩。
    6、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考申请、或未参加补考者,都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附表:本科-本学期需执行的课程目录(09、10、11级经济学院本科学生)

经济学院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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